民间借贷 · 再审改判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改判胜诉案

再审将本金从367万降至19.87万,为客户减少约347万元债务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周某某、李某某(夫妻)

委托事项:就与江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代理

委托背景:委托人周某某因经营宾馆需要资金,多次向江某某1、江某某2、湛某某借款。2010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确认累计借款844万元。后因还款纠纷,江某某1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46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偿还本金309万余元,二审法院改判偿还本金367万余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委托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再审代理。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案件性质: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请本金446万余元)

file-alt 案件情况

事实概要

委托人周某某与江某某1系朋友关系。周某某因经营岳阳市某宾馆需要资金周转,于2009年间多次向江某某1、江某某2、湛某某借款。借款构成包括:向江某某1借款321万元、向江某某2借款125万元、向湛某某借款400万元,合计约846万元。

2010年9月29日,周某某与江某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累计借款900万元(含江某某2、湛某某名下借款844万元及新增借款56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叁分,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江某某2、湛某某在合同上书写"同意债权转移"并签名确认。但合同中56万元新增借款并未实际支付。

2011年5月3日,某宾馆公司出具担保函,愿为周某某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周某某陆续还款,双方对还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主要争议

  • 借款金额认定问题:《借款合同》为复印件,"原844"、"玖佰万元整"、"叁分"等内容系手写,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已还款金额问题:2011年6月27日某宾馆公司向某电气公司转账200万元(凭证注明"货款"),最终支付给江某某1,是否应认定为还款?
  • 利息计算标准问题: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应按月息叁分、银行贷款利率4倍还是无息计算?
  • 还款抵充顺序问题:还款应先抵充本金还是利息?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200万元"货款"转账的性质认定:转账凭证上注明为"货款",对方主张该款项与本案无关。如何证明该款项实为偿还借款?
  • 利息约定的效力认定:《借款合同》为复印件,利息条款为手写添加,借款人主张系事后单方添加。如何认定利息约定的效力?
  • 再审程序的举证责任:再审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如何认定?原审已认定的事实如何推翻?

cogs 代理过程

第一阶段:全面梳理借款与还款事实

接受委托后,精讼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

  • 梳理2009年以来的全部借款记录及凭证
  • 核实历次还款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
  • 收集某宾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 调取2011年6月27日200万元转账的完整资金流向

第二阶段:确定核心再审理由

律师团队深入分析后确定核心策略——主张200万元还款应予认定及利息约定不明

  • 2011年6月27日某宾馆公司向某电气公司转账200万元,最终支付给江某某1
  • 本案中多次存在周某某委托某宾馆公司付款给江某某1的情形
  • 江某某1无法证明其与某电气公司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 该200万元应认定为还款

第三阶段:再审庭审与代理意见

在再审庭审中,律师团队重点阐述:

  • 还款认定:200万元虽凭证注明"货款",但最终支付给江某某1,且江某某1无法证明与某电气公司有其他往来,应认定为还款
  • 利息约定:《借款合同》为复印件,利息条款为手写,与打印内容矛盾,借款人从未按月息叁分还款,应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
  • 公平原则:借款数额大、期限长,完全不计算利息对债权人不公,建议按年利率24%计算

第四阶段:取得再审改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意见,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金从367万元降至约19.87万元。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周某某、李某某偿还江某某1借款本金3094592.88元
  • 周某某、李某某从2013年6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支付利息
  • 某宾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周某某、李某某偿还江某某1借款本金3670222.85元
  • 周某某、李某某从2013年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
  • 某宾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撤销一、二审判决。周某某、李某某偿还江某某1借款本金198710.78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某宾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 关于借款金额:周某某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结合借条、存取款凭证、承诺书等证据,认定借款金额为844万元。
  • 关于已还款金额:2011年6月27日某宾馆公司向某电气公司转账200万元最终支付给江某某1,应认定为还款。累计还款1150万元。
  • 关于利息标准:《借款合同》为复印件,"叁分"为手写,与打印内容矛盾,应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但借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酌情按年利率24%计算。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 再审全面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大幅减少还款责任
  • 本金减少347万元:从二审判决胜诉的367万元降至约19.87万元
  • 利息标准降低:从"月息叁分/银行贷款利率4倍"降至年利率24%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

  • 明确"货款"转账可认定为还款的条件:在借款人多次通过公司账户还款、债权人无法证明与其他公司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凭证注明的"货款"可认定为还款
  • 确立复印件+手写利息条款的认定规则:合同为复印件、利息为手写添加且与打印内容矛盾的,可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
  • 平衡双方利益的利息酌定方法:在利息约定不明时,综合考虑借款金额、期限等因素,按年利率24%计算体现公平原则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金从367万降至约19.87万,为客户减少约347万元债务
成功认定200万元"货款"转账实为还款,关键证据突破实现逆转
将利息标准从"月息叁分/银行贷款利率4倍"降至年利率24%,大幅减轻利息负担
通过再审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到重大利益,体现了精讼律师团队在疑难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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