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某某、李某某(夫妻)
委托事项:就与江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代理
委托背景:委托人周某某因经营宾馆需要资金,多次向江某某1、江某某2、湛某某借款。2010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确认累计借款844万元。后因还款纠纷,江某某1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46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偿还本金309万余元,二审法院改判偿还本金367万余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委托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再审代理。
再审将本金从367万降至19.87万,为客户减少约347万元债务
委托人:周某某、李某某(夫妻)
委托事项:就与江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代理
委托背景:委托人周某某因经营宾馆需要资金,多次向江某某1、江某某2、湛某某借款。2010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确认累计借款844万元。后因还款纠纷,江某某1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46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偿还本金309万余元,二审法院改判偿还本金367万余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委托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再审代理。
一审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案件性质: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请本金446万余元)
事实概要
委托人周某某与江某某1系朋友关系。周某某因经营岳阳市某宾馆需要资金周转,于2009年间多次向江某某1、江某某2、湛某某借款。借款构成包括:向江某某1借款321万元、向江某某2借款125万元、向湛某某借款400万元,合计约846万元。
2010年9月29日,周某某与江某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累计借款900万元(含江某某2、湛某某名下借款844万元及新增借款56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叁分,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江某某2、湛某某在合同上书写"同意债权转移"并签名确认。但合同中56万元新增借款并未实际支付。
2011年5月3日,某宾馆公司出具担保函,愿为周某某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此后周某某陆续还款,双方对还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主要争议
第一阶段:全面梳理借款与还款事实
接受委托后,精讼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
第二阶段:确定核心再审理由
律师团队深入分析后确定核心策略——主张200万元还款应予认定及利息约定不明:
第三阶段:再审庭审与代理意见
在再审庭审中,律师团队重点阐述:
第四阶段:取得再审改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意见,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金从367万元降至约19.87万元。
一审判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撤销一、二审判决。周某某、李某某偿还江某某1借款本金198710.78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某宾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结果层面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