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2年2月1日,委托人与某投资集团公司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约500亩地块项目。项目分三期供地: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一期约150亩,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二期约150亩,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三期约200亩。委托人负责提供项目地块挂牌前所需资金6000万元,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等费用。
合同约定:如委托人未能摘牌,某投资集团公司应在地块摘牌后两个月内退还全部投入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按投入资金的8%支付年利润。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2月21日向某投资集团公司转账支付6000万元。但某投资集团公司直至2014年8月才启动第一次地块挂牌,且仅挂牌72.5亩(远不足一期150亩的要求),最终流拍。委托人于2015年11月申请退出项目,某投资集团公司于2016年2月返还6000万元本金,但拒绝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利润。
主要争议
- 6000万元资金性质问题:某投资集团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履约保证金,应无息返还;委托人主张为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和利润。
- 违约责任划分问题:某投资集团公司主张委托人未摘牌系自身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委托人主张因某投资集团公司未按期挂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利息利润支付条件问题:合同约定的利息利润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 贷款利息损失赔偿问题:委托人主张因某投资集团公司未及时支付利息利润导致其向银行贷款产生损失,应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