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聂某某
委托事项:就与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股东出资纠纷案进行一审、二审代理
委托背景:委托人曾被登记为湖南某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200万元。2013年1月,委托人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后该公司与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人主张委托人在未缴纳出资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委托人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一审、二审代理。
二审改判免除800万元补充赔偿责任,确立认缴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法律适用规则
委托人:聂某某
委托事项:就与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股东出资纠纷案进行一审、二审代理
委托背景:委托人曾被登记为湖南某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200万元。2013年1月,委托人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后该公司与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人主张委托人在未缴纳出资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委托人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一审、二审代理。
一审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案件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股东出资纠纷
争议标的:预约金本金545万元及补充赔偿责任800万元
事实概要
2014年11月18日,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承包"二代光纤生产基地厂房配套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约2.5亿元。协议约定工程预约金1300万元,如甲方延期返还保证金,每延期一天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按约支付工程预约金1300万元。但光通信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将工程交付施工,而是挪作他用。经多次催收,截至2016年9月共退还635万元,尚欠665万元。2016年10月20日,光通信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欠预约金本金665万元、利息及违约金630.855万元,共计1295.855万元。
另查明,光通信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1亿元。委托人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200万元,剩余800万元的认缴期限为2014年12月9日。2013年1月21日,委托人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符某某,并于同年1月29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建设公司起诉要求光通信公司退还预约金,并主张委托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在未缴纳出资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主要争议
第一阶段:深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
接受委托后,精讼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
第二阶段:确定核心上诉理由
律师团队深入分析后确定核心策略——主张认缴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不构成"未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阶段:二审庭审与代理意见
在二审庭审中,律师团队重点阐述:
第四阶段:取得二审改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委托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内容,改判委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符某某在未缴纳出资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委托人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委托人应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委托人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200万元,剩余800万元的认缴期限为2014年12月9日。委托人在2013年1月21日(认缴期限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符某某。因委托人在认缴期限前没有缴纳该部分出资的行为并不违法,其在认缴期限前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该出资义务亦相应转移给股权受让方。故委托人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委托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果层面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