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1998年3月5日,委托人与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承包委托人开发的某商贸中心建设施工项目,建筑面积11142平方米。
同年3月25日,该公司又与陈某某签订《项目法施工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陈某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该工程,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只需上交1%管理费。合同签订后,陈某某筹集资金组织施工。
1999年8月28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同年9月22日通过验收并获颁《工程合格证书》。2000年7月16日,委托人与施工方进行工程决算,确认工程总造价3727062.7元,委托人已支付2910557.7元,尚欠759373.02元。
因陈某某欠案外人黄某某借款未还,引发多起诉讼。陈某某遂以代位权为由起诉委托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主要争议
- 案由认定问题:本案是代位权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请的代位权能否成立?
- 转包合同效力问题:施工方与陈某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陈某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工程款金额问题:150953元"违约金"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否返还?
- 门面抵工程款问题:合同约定可用门面抵工程款,是否意味着工程款已清偿?
- 诉讼时效问题:陈某某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利息计算问题:利息应按什么标准计算?从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