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 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责任认定与连带责任承担

面对1.79亿元索赔压力,成功核减责任,最终获得工程款3303万元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马某

委托事项:就其与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一审、二审全流程代理,主张工程款债权,应对对方索赔请求。

委托背景:委托人(马某)与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签订《内部投标及施工责任书》,约定由委托人以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并施工某高速公路项目T02、T03标段工程。工程完工后,该集团公司以委托人及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约1.79亿元。委托人遂提起反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646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该集团公司支付委托人工程款约3591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律师团队继续代理二审程序,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核心权益。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案件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标的:对方索赔1.79亿元,委托人反诉工程款6461万元

file-alt 案件情况

2009年5月,委托人与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内部投标及施工责任书》,约定双方以该集团公司资质合作投标某高速公路项目,中标后由委托人组织实施全部工程。实际施工中,T02标段由委托人负责,T03标段由胡某、黄某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因项目债务纠纷频发,该集团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扣大量款项,遂向委托人及胡某、黄某追偿损失约1.79亿元。委托人则主张该集团公司拖欠T02标段工程款约6461万元,提起反诉。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认定、损失范围与责任分担、工程款数额认定、管理费认定、连带责任承担等问题。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内部承包与借用资质的法律界定:本案《内部投标及施工责任书》的签订背景是委托人以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施工,属于典型的借用资质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损失如何分担?
  • 多主体施工下的责任分割:涉案项目T02、T03两个标段分别由委托人和胡某、黄某负责施工,但均以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当该集团公司因项目债务被法院划扣款项时,如何准确区分两个标段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 损失与工程款的抵销适用:本案双方互负债务:该集团公司因项目债务被划扣款项产生损失,同时该集团公司又欠付委托人工程款。如何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准确计算双方最终应支付的款项?
  •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与连带责任认定:委托人曾出具《声明与承诺》,承诺与涉案项目有关的全部债务均由其承担。该承诺是否构成对胡某、黄某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如何理解"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

cogs 代理过程

第一阶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诉讼策略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涉案项目的合同关系、施工情况、债务纠纷、法院执行等事实。面对对方索赔1.79亿元的巨大压力,团队确定"抗辩+反诉"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对该集团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逐项抗辩,核减不合理诉求;另一方面提起反诉,主张该集团公司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阶段:逐项核减对方索赔金额

律师团队对该集团公司主张的损失进行精细化分析:1. 法院划扣款:区分T02、T03标段各自对应的金额;2. 律师费:仅认可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部分;3. 差旅费、保全保险费:核减不合理支出;4. 税费、利息:依法计算,避免重复主张;5. 管理费:因合同无效,主张不应支付管理费。

第三阶段:工程款债权的全面主张

律师团队全面收集工程款结算证据,包括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支付记录、最终结算文件等,主张该集团公司欠付T02标段工程款约6461万元及利息。

第四阶段:二审上诉,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进入二审程序,团队重点针对各方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损失认定标准的合理确定、工程款数额的准确计算、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五阶段:成功争取连带责任改判

虽然一审判决未支持该集团公司关于委托人对T03标段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但二审法院采纳了该集团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律师团队通过精细化的责任划分,成功将委托人最终应获得的工程款从一审判决的约3591万元调整为约3303万元,同时明确了连带责任的范围。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分支持双方诉讼请求:

一、胡某、黄某赔偿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损失7,266,423.01元;

二、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马某工程款35,917,995.75元;

三、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马某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的利息;

四、驳回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马某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部分改判:

一、维持一审第一项(胡某、黄某赔偿损失7,266,423.01元);

二、撤销一审第四、五项;

三、变更一审第二项为: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马某工程款33,034,963.26元

四、变更一审第三项为: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马某以欠付工程款33,034,963.26元为基数的利息;

五、马某对胡某、黄某赔偿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损失7,266,423.01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马某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 关于各方法律关系:涉案《内部投标及施工责任书》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胡某、黄某系T03标段实际施工人。
  • 关于损失认定:法院对各项损失进行了逐项审查,依法认定了各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 关于工程款认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欠付马某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 关于管理费:因合同无效,且已有生效判决对管理费进行了明确,无需另付。
  • 关于连带责任:根据马某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其愿意对T03标段承担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面对对方索赔1.79亿元的巨大压力,律师团队通过精细化诉讼策略,成功将委托人应承担的损失大幅核减。最终判决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委托人工程款约3303万元及利息,委托人仅对T03标段726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实现了委托人核心权益的维护。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

  • 明确了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规则:判决对借用资质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并明确了合同无效后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
  • 确立了多主体施工下的责任分割标准:判决详细区分了T02、T03两个标段各自应承担的损失,为类似多主体施工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 准确适用了法定抵销规则:判决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将双方互负债务进行抵销,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 厘清了承诺书与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判决明确了当事人承诺承担项目全部债务的法律效力,依法认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面对对方索赔1.79亿元巨额压力,成功将委托人责任大幅核减,最终获得工程款约3303万元
通过精细化诉讼策略,对法院划扣款、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损失进行逐项抗辩核减
成功适用《民法典》法定抵销规则,将双方互负债务进行抵销,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准确把握内部承包与借用资质的法律界限,为委托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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