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分支持双方诉讼请求:
一、胡某、黄某赔偿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损失7,266,423.01元;
二、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马某工程款35,917,995.75元;
三、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马某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的利息;
四、驳回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马某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部分改判:
一、维持一审第一项(胡某、黄某赔偿损失7,266,423.01元);
二、撤销一审第四、五项;
三、变更一审第二项为: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马某工程款33,034,963.26元;
四、变更一审第三项为: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支付马某以欠付工程款33,034,963.26元为基数的利息;
五、马某对胡某、黄某赔偿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损失7,266,423.01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马某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 关于各方法律关系:涉案《内部投标及施工责任书》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胡某、黄某系T03标段实际施工人。
- 关于损失认定:法院对各项损失进行了逐项审查,依法认定了各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 关于工程款认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某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欠付马某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 关于管理费:因合同无效,且已有生效判决对管理费进行了明确,无需另付。
- 关于连带责任:根据马某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其愿意对T03标段承担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