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 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疫情索赔与关联公司连带责任认定

二审改判增加权益超3200万元,成功争取疫情索赔费用,追究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某建设集团公司

委托事项:就其与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一审、二审全流程代理,主张工程款债权、疫情索赔费用及优先受偿权,并追究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委托背景:委托人(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广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工程完工后,置业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且在施工期间因新冠疫情、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额外费用支出。委托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委托人诉请,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律师团队继续代理二审程序,成功增加了工程款数额并争取到疫情索赔费用。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案件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标的:工程款约3979万元、疫情索赔费用约407万元、连带责任、优先受偿权

file-alt 案件情况

委托人承建某广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计价模式及取费方式。工程于2019年11月1日开工,2022年12月9日竣工,总工期983天。施工期间,经历了2020年新冠疫情重点防控期(1-4月、8月)及长期管控状态,产生了疫情防护费用、人员及机械设备停窝工损失、施工难度加大导致的人工机械降效增加等费用。

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数额认定、疫情期间费用补偿、工期违约责任、关联公司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是否可以下浮、人工挖孔桩取费标准、疫情索赔费用的计算与承担、《会议纪要》中"某集团"的主体认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可行使等。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规费的法律属性认定: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如何论证合同约定下浮条款的效力问题?
  • 人工挖孔桩取费标准的准确适用:人工挖孔桩应按建筑工程取费还是机械打桩取费?涉及定额解释的适用时间节点、合同约定的解释、实际履行情况的认定等多重问题,法律适用存在复杂性。
  • 疫情期间费用索赔的法律依据与举证:疫情期间产生的防护费、停窝工损失、人工机械降效增加费用,如何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主张?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 《会议纪要》中"某集团"的主体认定:《会议纪要》中约定"某集团"承担连带支付清偿责任,但"某集团"并非正式注册的公司名称。如何通过合同解释、实际履行行为等证据,认定"某集团"即为某集团公司?

cogs 代理过程

第一阶段:一审起诉,全面主张工程款债权及疫情索赔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委托人与置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情况、疫情期间额外费用支出等事实,确定诉讼策略:主张工程欠款约3979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疫情及暴雨等费用补偿约407万元,同时要求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追究某集团公司连带责任、主张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第二阶段:应对对方反诉,工期违约金抗辩

置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312万元及第三方维修费用31万余元。律师团队从多角度进行抗辩: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逾期付款、未及时提供开工条件、图纸、材料、甲指分包逾期进场、设计变更、疫情、特大暴雨等)造成,非承包人过错。

第三阶段:二审上诉,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建设公司上诉主张: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不应下浮、桩基工程取费差额应计入、疫情索赔费用应予支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予确认。置业公司上诉主张鉴定意见认定错误、某集团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阶段:构建疫情索赔的法律论证

律师团队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发,论证疫情期间的防护费用、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均应据实调整并进入结算。同时,通过鉴定程序确定疫情防护费、人工机械降效增加费用的具体数额。

第五阶段:连带责任与优先受偿权的全面维护

律师团队成功论证《会议纪要》中的"某集团"即为某集团公司,依据该集团公司履行了抵押财产义务的事实,认定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部分支持委托人诉讼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1,908,723.14元及利息;某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清偿责任;某建设公司在工程欠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建设公司对某集团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建设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060,333.9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分改判,增加委托人权益:

一、维持一审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工期违约金判项;

二、撤销一审部分判项;

三、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546,719.31元及利息;

四、某置业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6,018,755.01元(另有343,248.81元防水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返还);

五、某置业公司支付疫情防护费、人工机械降效增加费用共计1,190,589.51元

六、某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下浮问题,鉴定机构按合同约定下浮计算符合双方约定。
  • 关于桩基工程取费差额,鉴定机构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
  • 关于疫情索赔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应据实调整,共计1,190,589.51元应予支持。
  • 关于连带责任,《会议纪要》中"某集团"应认定为某集团公司,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房屋已交付使用,但不影响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二审改判增加委托人权益,成功争取到工程欠款约2555万元、工程质量保修金约602万元、疫情索赔费用约119万元,合计超过3200万元。同时,成功追究某集团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保障。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使委托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

  • 明确了疫情期间费用索赔的法律依据:判决确认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疫情防护费、人工机械降效增加费用应据实调整,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 厘清了《会议纪要》中模糊主体的认定规则:通过合同解释、实际履行行为等证据,认定"某集团"即为某集团公司,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
  • 准确适用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判决明确即使房屋已交付使用,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维护了承包人的法定权利。
  • 合理认定了工期延误的责任分担:综合考虑疫情、发包人原因等因素,合理认定工期逾期违约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涉案标的额超过3200万元,涵盖工程款、保修金、疫情索赔等多重争议,二审成功改判增加委托人权益
成功争取疫情防护费及人工机械降效增加费用119万元,为疫情期间施工的企业维权提供了参考
通过合同解释与实际履行证据,成功认定"某集团"即为某集团公司,追究其连带清偿责任
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即使房屋已交付使用也不影响承包人主张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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