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部分支持委托人诉讼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1,908,723.14元及利息;某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清偿责任;某建设公司在工程欠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建设公司对某集团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建设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060,333.9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分改判,增加委托人权益:
一、维持一审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工期违约金判项;
二、撤销一审部分判项;
三、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546,719.31元及利息;
四、某置业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6,018,755.01元(另有343,248.81元防水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返还);
五、某置业公司支付疫情防护费、人工机械降效增加费用共计1,190,589.51元;
六、某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下浮问题,鉴定机构按合同约定下浮计算符合双方约定。
- 关于桩基工程取费差额,鉴定机构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
- 关于疫情索赔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应据实调整,共计1,190,589.51元应予支持。
- 关于连带责任,《会议纪要》中"某集团"应认定为某集团公司,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房屋已交付使用,但不影响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