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投资置业公司
委托事项:就与金某某、吕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代理
委托背景:某实业公司股东苏某某将其持有的40%股权分别转让给吕某某(35%,作价9800万元)和靖某某(5%,作价1400万元),委托人及某实业公司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提供担保。后苏某某将债权转让给金某某,金某某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632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对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二审代理。
成功论证目标公司担保条款无效,涉及632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
委托人:某投资置业公司
委托事项:就与金某某、吕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代理
委托背景:某实业公司股东苏某某将其持有的40%股权分别转让给吕某某(35%,作价9800万元)和靖某某(5%,作价1400万元),委托人及某实业公司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提供担保。后苏某某将债权转让给金某某,金某某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632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对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二审代理。
一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案件性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争议标的:股权转让款6320余万元及利息
事实概要
2014年5月12日,某实业公司股东苏某某与吕某某、靖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苏某某将其持有的某实业公司35%股权以9800万元转让给吕某某,5%股权以1400万元转让给靖某某。股权转让款应扣除苏某某欠吕某某等人及目标公司等的所有款项本息,剩余款项最迟在合同签署后6个月内支付完毕。委托人及某实业公司为吕某某、靖某某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2014年5月13日和14日,吕某某、靖某某分别向苏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抵扣后分别欠股权转让款58976120元和4227475元,并承诺自股权变更之日起按月利率3.5%支付利息。股权随后变更登记至吕某某、靖某某名下。
2015年1月15日,苏某某与金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吕某某的债权本金58976120元及利息转让给金某某。后又将对靖某某的债权也转让给金某某。金某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息合计约7685万元。
主要争议
第一阶段:深入研究案情与法律关系
接受委托后,精讼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
第二阶段:确定核心辩护策略
律师团队深入分析后确定核心策略——主张目标公司担保条款无效:
第三阶段:一审代理与部分胜诉
在一审中,律师团队成功说服法院:
第四阶段:二审代理与维持原判
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
一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结果层面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