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建设集团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就其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一审、二审代理,主张工程款债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优先受偿权。
委托背景:委托人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置业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委托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精讼团队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主要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委托人继续委托律师团队代理二审程序。
涉及4067万元工程款,成功论证工抵房认定标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人:某建设集团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就其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一审、二审代理,主张工程款债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优先受偿权。
委托背景:委托人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置业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委托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精讼团队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主要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委托人继续委托律师团队代理二审程序。
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标的:约4067万元工程款
事实概要:委托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某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项目一期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完工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巨额工程款本金。委托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优先受偿权。
主要争议:
已付款金额认定:置业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署的《往来对账函》,已付款金额为208393307.78元,其中包含部分工抵房款项。委托人主张部分工抵房手续尚未完成,不应认定为已付款。
质保金支付条件:置业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满二年后支付,案涉工程于2023年6月2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质保金未届支付时间。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置业公司主张其已付款金额已达到合同总价的85%,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
优先受偿权:委托人主张就欠付工程款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阶段:全面主张工程款债权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确定诉讼策略:主张工程款本金、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阶段:应对对方抗辩,已付款认定
针对置业公司主张的工抵房款项认定问题,律师团队从证据角度论证:部分工抵房仅完成协议签署,尚未完成网签及实际付款手续,不应认定为已付款。该主张获得一审法院采纳。
第三阶段:质保金与逾期付款抗辩
针对置业公司关于质保金支付条件的主张,律师团队依据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论证质保金已届支付条件。同时,证明置业公司已付款金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比例,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四阶段:优先受偿权确认
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成功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确认委托人就工程款本金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阶段:二审维持原判
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律师团队针对上诉理由进行答辩,从已付款认定、质保金支付条件、逾期付款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回应。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一、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托人欠款40,668,879.63元;
二、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27,096,796.4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LPR计算至2024年12月5日止;以40,668,879.6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6日起,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委托人就工程款40,668,879.63元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结果层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工程款约406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功维护了一审判决结果,保障了委托人的债权实现。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