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建筑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二审维持原判与优先受偿权确认

涉及4067万元工程款,成功论证工抵房认定标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某建设集团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就其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一审、二审代理,主张工程款债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优先受偿权。

委托背景:委托人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置业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委托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精讼团队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主要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委托人继续委托律师团队代理二审程序。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标的:约4067万元工程款

file-alt 案件情况

事实概要:委托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某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项目一期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完工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巨额工程款本金。委托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优先受偿权。

主要争议:

已付款金额认定:置业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署的《往来对账函》,已付款金额为208393307.78元,其中包含部分工抵房款项。委托人主张部分工抵房手续尚未完成,不应认定为已付款。

质保金支付条件:置业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满二年后支付,案涉工程于2023年6月2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质保金未届支付时间。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置业公司主张其已付款金额已达到合同总价的85%,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

优先受偿权:委托人主张就欠付工程款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工抵房款项的认定标准:置业公司主张部分工抵房已完成协议签署,应认定为已付款。但工抵房涉及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在未完成网签及实际付款前,是否应认定为已付款存在争议。
  • 质保金支付条件的判断:双方对质保金支付条件存在分歧,需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关于质保金返还期限的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进行判断。
  • 逾期付款起算时间的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与实际履行情况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逾期付款的起算时间及计算基数,是案件的关键难点。
  • 优先受偿权范围界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界定,本金、利息是否均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cogs 代理过程

第一阶段:全面主张工程款债权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确定诉讼策略:主张工程款本金、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阶段:应对对方抗辩,已付款认定

针对置业公司主张的工抵房款项认定问题,律师团队从证据角度论证:部分工抵房仅完成协议签署,尚未完成网签及实际付款手续,不应认定为已付款。该主张获得一审法院采纳。

第三阶段:质保金与逾期付款抗辩

针对置业公司关于质保金支付条件的主张,律师团队依据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论证质保金已届支付条件。同时,证明置业公司已付款金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比例,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四阶段:优先受偿权确认

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成功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确认委托人就工程款本金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阶段:二审维持原判

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律师团队针对上诉理由进行答辩,从已付款认定、质保金支付条件、逾期付款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回应。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一、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托人欠款40,668,879.63元

二、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27,096,796.4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LPR计算至2024年12月5日止;以40,668,879.6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6日起,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委托人就工程款40,668,879.63元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 关于已付款认定,一审根据《往来对账函》扣减未完成网签及未付款的工抵房部分,认定已付款金额198,915,153.78元并无不当。
  • 关于质保金,根据证据可认定案涉项目已达到应当退还质保金的条件。
  • 关于逾期付款责任,置业公司已付款金额未达到合同总价85%的标准,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关于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委托人就工程款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工程款约406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功维护了一审判决结果,保障了委托人的债权实现。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

  • 准确把握工抵房款项认定标准:成功论证未完成网签及实际付款的工抵房不应认定为已付款,避免了款项认定争议。
  • 厘清质保金支付条件:依据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情况,论证质保金已届支付条件,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确认逾期付款责任:证明置业公司已付款未达合同约定比例,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 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成功确认委托人对承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涉案标的额约4067万元工程款,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功论证工抵房未完成网签不应认定为已付款,避免款项认定争议
准确把握质保金支付条件,论证质保金已届支付时间
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使委托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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