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建筑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关联公司连带责任与优先受偿权认定

涉及3756万元工程款,成功驳回工期违约反诉,追究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某建设集团公司望城分公司

委托事项:就其与某置业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一审代理,主张工程款债权、工期延误损失索赔及优先受偿权,追究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委托背景:委托人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广场项目三期二标段建安工程。工程完工后,置业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委托人多次催要未果。同时,施工期间因新冠疫情等原因产生额外费用支出。置业公司反诉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委托人委托精讼团队律师代理本案,全面主张工程款债权及索赔,应对对方反诉。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标的:约3756万元工程款

file-alt 案件情况

事实概要:2018年5月,委托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某广场项目三期二标段建筑安装工程,工程总工期为750日历天。施工合同签订后,委托人进场施工,陆续完成各栋号及地库的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委托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置业公司反诉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

主要争议:

工程款结算问题:双方对工程总价款存在分歧,置业公司主张因委托人未按约定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导致结算未完成,工程总价款尚未确定。

工期延误责任:置业公司主张委托人施工时间严重超出合同约定,应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并赔偿赶工损失。委托人主张工期逾期并非其造成,主要是因为置业公司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指定分包单位施工延期、疫情等原因。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委托人主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置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置业公司辩称两公司系独立法人,财产相互独立。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委托人主张就欠付工程款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置业公司主张因结算价款尚未确定,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支持,且范围不应包括利息和违约金。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工程款结算与证据完整性:双方对工程总价款存在重大分歧,委托人需证明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结算资料,或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 工期延误责任的多因素分析:工期延误涉及多种因素,包括发包人延期付款、指定分包延期、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如何区分各方责任,证明工期延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是案件的关键难点。
  •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举证:主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独立。如何把握举证责任分配,争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优先受偿权范围界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界定,本金、利息、违约金是否均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准确适用司法解释规定。

cogs 代理过程

第一阶段:全面主张工程款债权及索赔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确定诉讼策略:一方面主张工程款本金、质保金,另一方面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因疫情等原因产生的索赔损失。

第二阶段:应对对方反诉,工期违约金抗辩

针对置业公司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律师团队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一是证明工期逾期并非委托人原因造成,主要是置业公司延期付款、指定分包延期等;二是强调疫情对工期的影响;三是主张置业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阶段:关联公司连带责任与优先受偿权

律师团队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主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置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一、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委托人工程款33,611,865.24元及违约金(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2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委托人质保金3,944,917.60元

三、委托人就上述欠付工程款本金37,556,782.84元对其承包施工的案涉项目相应的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某置业公司欠付委托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

  •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经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置业公司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
  • 关于关联公司连带责任,因置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与置业公司财产独立,故应对置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优先受偿权,委托人作为承包人,就欠付工程款本金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一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主要诉讼请求,确认工程款约3756万元(含质保金),并追究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同时,成功驳回对方大部分反诉请求,避免了工期违约金赔偿风险。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

  • 成功应对工期延误反诉:通过多因素分析,证明工期延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功驳回对方工期违约金及损失的主张。
  • 准确适用关联公司连带责任规则: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成功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保障。
  • 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判决确认委托人就工程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地位。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涉案标的额约3756万元工程款,成功确认工程款本金及质保金债权
成功应对对方反诉,驳回工期延误违约金及赶工损失的主张,避免赔偿风险
准确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成功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使委托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了解更多胜诉案例

遇到类似纠纷?获取同款解决方案思路

精讼团队拥有丰富的同类纠纷处理经验,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即咨询
arrow-right 点击打开精讼智能助手
robot

精讼智能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