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投资公司原股东(夫妇二人)
委托事项:解除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4份股份转让协议,要求返还70%股权
委托背景:2009年12月,委托人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合作开发某市核心区商业地块。委托人将某投资公司70%股份转让给某地产公司,某地产公司支付股权溢价款6000万元并负责后续开发资金。后因某地产公司未足额出资、项目未能在五年内完成开发等原因,双方产生纠纷。委托人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
判决解除合作开发协议,某地产公司返还70%股权,明确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
委托人:某投资公司原股东(夫妇二人)
委托事项:解除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4份股份转让协议,要求返还70%股权
委托背景:2009年12月,委托人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合作开发某市核心区商业地块。委托人将某投资公司70%股份转让给某地产公司,某地产公司支付股权溢价款6000万元并负责后续开发资金。后因某地产公司未足额出资、项目未能在五年内完成开发等原因,双方产生纠纷。委托人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
一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性质: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14)湘高法民一初字第4号
争议标的:某投资公司70%股权(对应出资额7000万元)、违约金2000万元
合作背景:2008年4月,委托人夫妇出资2000万元成立某投资公司。同年5月,某投资公司通过招拍挂以7850万元取得某市核心区商业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占30%)、住宅(占70%),容积率6.5。因资金紧张,委托人与某地产公司协商合作开发。
合作安排:2009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某地产公司支付股权溢价款6000万元分两期支付;某地产公司负责土地开发过程中全部资金;确保开发周期不超过5年;商业裙楼作为固定资产沉淀用于经营;重大合同需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履行情况:2010年1月、7月,双方分两次完成70%股权过户。某地产公司支付股权溢价款6000万元(有延迟),累计支付到某投资公司账户资金1.5亿元。项目推进过程中,双方在零星土地整合、商业面积设计等问题上产生分歧,项目自2013年3月起停滞。
主要争议:
第一阶段:全面梳理合作开发协议与履约事实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核实《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4份股份转让协议的具体条款;梳理某地产公司的出资情况(应出资1.6亿元,实际1.5亿元);收集某地产公司擅自转让自身股权的证据;整理项目开发进度停滞的证据。
第二阶段:构建根本违约的诉讼策略
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协议条款,发现某地产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未足额出资(尚欠1200余万元);五年内未完成项目开发;提出销售商业面积的设计意见违反约定;31份拆迁合同未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律师团队确定诉讼策略:主张上述违约行为符合协议约定的"根本性违约"情形,同时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条件。
第三阶段:应对对方反诉
某地产公司反诉主张委托人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其利益,要求赔偿资金成本损失2520万元等。律师团队答辩指出:委托人对项目开发方案坚持意见属于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50%表决权;收回公章等行为虽有不当,但根本原因是某地产公司违约在先。
第四阶段:取得胜诉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主要意见,判决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某地产公司返还70%股权,驳回某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结果层面: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