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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无偿转让商标收益的返还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维持原判,成功追回商标收益6908.52万元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事项:就与某酒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担任二审代理律师,主张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委托背景:

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业公司)向委托人借款2亿元,由某实业有限公司、彭某某、曾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名酒城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以价值3亿余元的基酒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某酒业公司无力偿还。委托人发现,某酒业公司在借款前后将其持有的47件核心商标无偿转让给关联公司某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导致某酒业公司几乎丧失偿债能力。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判令某发展公司向某酒业公司返还商标收益6908.52万元。某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 二审

案件性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争议标的: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商标收益6908.52万元

file-alt 案件情况

借款情况:2013年3月7日,委托人与某酒业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协议》,约定向某酒业公司提供2亿元贷款,用于购买基酒,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6日。同日,委托人发放了2亿元贷款。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贷款展期至2014年9月6日。展期到期后,某酒业公司未按约还款,截至2015年4月21日,尚欠本金2亿元及利息1400余万元。

商标转让情况: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某酒业公司将其持有的47件核心商标转让给某发展公司。该转让行为被他案生效判决认定为无偿转让。委托人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要求某发展公司返还商标收益。

主要争议:

  • 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某发展公司返还收益6908.52万元,是否超出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委托人的债权形成时间是否早于商标转让时间?某发展公司是否系无偿取得商标?无偿转让行为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收益返还的法律依据:转让行为被撤销后,某发展公司应否返还商标收益?收益是否属于孳息?评估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收益数额的依据?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无偿转让行为与债权人损害的因果关系论证:需要证明某酒业公司无偿转让47件核心商标的行为,显著降低了其偿债能力,对委托人的债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商标收益的评估与认定:某发展公司拒不提交财务资料,如何确定其无偿取得商标后所得收益的具体数额?评估报告的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公正性如何保障?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收益返还的法律适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并非确认之诉,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后,如何确定返还财产的范围?商标收益是否属于孳息?
  • 抵押物监管协议虚假的风险防范:两份《动产抵押监管协议》经司法鉴定确认印章和签名不真实,说明存在合同欺诈风险,如何在尽职调查中识别此类风险?

cogs 代理过程

第一阶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杨跃律师团队对涉案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等系列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借款、担保、商标转让等各环节的时间节点和法律关系。重点查明:委托人的债权形成于2013年3月7日,早于商标转让公告完成时间(2013年7月23日),某酒业公司在未清偿委托人债权的情况下无偿转让核心商标,导致其丧失商标收益,显著降低了偿债能力。

第二阶段:依托生效判决,确立无偿转让事实

团队注意到,案外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某酒业公司、某发展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二审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某酒业公司向某发展公司转让47件核心商标系无偿转让,并判决撤销该转让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团队据此向法院主张无偿转让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三阶段:推动评估鉴定,确定收益返还数额

鉴于某发展公司拒不提交公司财务资料,无法直接确定其无偿取得商标所得收益的具体数额,团队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47件商标从2013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在正常情况下应得的市场收益进行评估测算。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依据经质证的相关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商标收益6908.52万元。

第四阶段:精准法律论证,驳斥上诉主张

针对某发展公司的上诉理由,团队逐一进行驳斥:(1)关于诉讼请求范围,委托人在一审庭审时已明确诉请包括"发展公司取得商标和知识产权后取得的收益应予以返还",一审判决第三项未超出诉讼请求;(2)关于债权形成时间,委托人的债权形成于2013年3月7日,早于商标转让时间;(3)关于收益返还,转让行为被撤销后,因转让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返还范围包括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令某酒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1400余万元
  • 判令某实业有限公司、彭某某、曾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名酒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令某发展公司向某酒业公司返还收益6908.52万元
  • 驳回委托人对某宾宴酒厂、某贵妃酒厂的诉讼请求(因《动产抵押监管协议》虚假)

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26元,由某发展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

  • 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是针对委托人第五项诉请而判令,并未超出诉讼请求
  • 某酒业公司向某发展公司转让的47件商标系无偿转让,已经他案生效民事判决确认
  • 委托人对某酒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先于商标转让时间,某酒业公司在未清偿债权前无偿转让商标,降低了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 转让行为被撤销后,因转让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返还的财产包括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再审翻盘成功,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某发展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委托人的债权得到司法确认。某发展公司需向某酒业公司返还商标收益6908.52万元,增加了某酒业公司的责任财产,提高了委托人债权受偿的可能性。各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得到确认,为委托人提供了多层债权保障。

法律适用与示范层面:

  • 明确无偿转让行为的撤销标准:判决明确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 确立收益返还的裁判规则:判决明确了转让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应返还财产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 规范评估程序在撤销权诉讼中的适用:判决确认了在义务人拒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收益数额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成功代理被上诉人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人关于撤销收益返还判项的全部上诉请求,为客户追回商标收益6908.52万元
依托他案生效判决确认的无偿转让事实,运用《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生效判决确认事实无需举证的规定,有效降低了举证难度
在上诉人拒不提交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推动法院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商标收益进行评估测算,为收益返还数额的确定提供了客观依据
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收益返还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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