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杨跃律师团队对涉案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等系列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借款、担保、商标转让等各环节的时间节点和法律关系。重点查明:委托人的债权形成于2013年3月7日,早于商标转让公告完成时间(2013年7月23日),某酒业公司在未清偿委托人债权的情况下无偿转让核心商标,导致其丧失商标收益,显著降低了偿债能力。
第二阶段:依托生效判决,确立无偿转让事实
团队注意到,案外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某酒业公司、某发展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二审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某酒业公司向某发展公司转让47件核心商标系无偿转让,并判决撤销该转让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团队据此向法院主张无偿转让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三阶段:推动评估鉴定,确定收益返还数额
鉴于某发展公司拒不提交公司财务资料,无法直接确定其无偿取得商标所得收益的具体数额,团队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47件商标从2013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在正常情况下应得的市场收益进行评估测算。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依据经质证的相关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商标收益6908.52万元。
第四阶段:精准法律论证,驳斥上诉主张
针对某发展公司的上诉理由,团队逐一进行驳斥:(1)关于诉讼请求范围,委托人在一审庭审时已明确诉请包括"发展公司取得商标和知识产权后取得的收益应予以返还",一审判决第三项未超出诉讼请求;(2)关于债权形成时间,委托人的债权形成于2013年3月7日,早于商标转让时间;(3)关于收益返还,转让行为被撤销后,因转让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返还范围包括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