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汽车产业园管理公司
委托事项:就与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代理
委托背景:委托人为王某某借款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雷某某起诉要求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偿还借款505万元及利息131.3万元。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公章被非法控制、担保合同无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二审代理。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避免636.3万元赔付,明确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
委托人:某汽车产业园管理公司
委托事项:就与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代理
委托背景:委托人为王某某借款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雷某某起诉要求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偿还借款505万元及利息131.3万元。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公章被非法控制、担保合同无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二审代理。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案件性质:保证合同纠纷
争议标的: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
事实概要
2012年11月,王某某、蒋某某从某汽车集团受让委托人100%股权,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实际控制委托人。
2014年6月24日和9月22日,王某某为借款人、雷某某为出借人、委托人为担保人先后签订两份《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45万元和260万元。合同约定委托人以所有财产及预期经营收益作为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贷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5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王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某经贸公司等18家关联公司立案侦查。雷某某在公安机关就其债权进行了登记。经公安机关核实,王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未归还雷某某借款本金为8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合法有效,判决委托人偿还雷某某借款505万元及利息131.3万元。
主要争议
第一阶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
接受委托后,精讼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
第二阶段:确定核心辩护策略
律师团队深入分析后确定核心策略——主张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程序应当中止:
第三阶段:二审庭审与代理意见
在二审庭审中,律师团队重点阐述:
第四阶段:取得胜诉裁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主要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起诉。
一审判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裁定(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起诉。
法院认为:
结果层面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