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 · 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胜诉案

二审驳回双方上诉,成功追回50%股权,明确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某实业公司、黄某某、王某某

委托事项:就与谢某某、冯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代理

委托背景:谢某某与冯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16.64亩土地的50%股权。后因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际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谢某某以冯某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冯某某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2750万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同时判令冯某某返还50%股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实业公司、黄某某、王某某委托精讼律师团队进行二审代理。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案件性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file-alt 案件情况

事实概要

2014年7月12日,某实业公司与谢某某签订了《股权及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湖南省某市的11094.8平方米(折16.64亩)土地及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谢某某,转让总价6988万元。合同签订后,谢某某陆续支付土地款4068万元,但股权和土地使用证未过户到谢某某名下。

2014年7月18日,谢某某与冯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谢某某将上述土地的50%股权转让给冯某某,冯某某应付转让款3494万元。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余款待土地使用证办到冯某某名下后付清。合同还约定违约赔偿金最低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冯某某共支付转让款2750万元。

2015年5月,因土地使用权无法直接过户,各方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交易目的。谢某某(代表某实业公司)与冯某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某实业公司50%股份转让给冯某某。同日,某实业公司股东王某某与冯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冯某某以0元受让王某某持有的50%股权。随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谢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股份转让协议》,冯某某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主要争议

  • 合同效力问题:冯某某主张涉案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冯某某主张其不构成违约,不应解除合同;谢某某主张冯某某未按约定办理土地过户构成违约,应解除合同。
  • 违约责任认定:谢某某主张土地无法过户系政策原因所致,非其过错;冯某某主张谢某某取得50%股权后仍拒付余款构成违约。
  • 股权是否应当返还:冯某某主张《股份转让协议》独立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使土地转让合同解除,股权也不应返还。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涉案土地在转让时尚未进行投资开发,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能转让"的规定?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 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的关联性认定:《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冯某某以0元受让50%股权,该行为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是否独立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两份合同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 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股权转让是否应当恢复原状?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cogs 代理过程

第一阶段:事实梳理与证据分析

接受委托后,精讼律师团队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

  • 核实《股权及土地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背景及具体条款
  • 梳理各方当事人的款项支付情况
  • 分析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节点和程序
  • 研究涉案土地的开发状况及过户障碍

第二阶段:法律研究与策略制定

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以下法律问题: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性质认定
  •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及法律后果
  • 关联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 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

第三阶段:二审代理与庭审应对

在二审庭审中,律师团队重点阐述:

  • 《股份转让协议》虽独立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0元转让的行为是基于冯某某支付土地款为前提
  • 在土地转让合同解除、返还土地款的情况下,股权返还符合公平原则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阶段:取得胜诉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主要意见,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解除谢某某与冯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谢某某返还土地股权转让款2750万元
  • 谢某某赔偿冯某某损失200万元
  • 解除王某某与冯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冯某某将持有的某实业公司50%股权返还给王某某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 关于合同效力:谢某某与冯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冯某某已实际付款,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 关于合同解除:双方在一审中都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 关于违约责任:涉案土地未能过户,并非法律禁止或政策规定所致,而是谢某某尚不具备办理土地过户条件,谢某某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200万元赔偿金可作为赔偿依据。
  • 关于股权返还:冯某某以0元购买50%股权的行为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该行为是基于已支付土地款为前提而发生的。在土地转让合同解除、返还土地款的情况下,冯某某应当将50%股权返还。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 二审全面胜诉: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股权成功追回:判令冯某某返还50%股权给王某某
  • 权益得到保护: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得以实现

案件难点突破与法律贡献

  • 明确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本案明确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 厘清关联交易的法律关系:0元股权转让非孤立交易,而是基于土地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两者存在关联
  • 确立恢复原状的适用标准:在主合同解除后,基于该合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一并恢复原状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护客户权益
明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论证0元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合同的内在关联,支持股权返还
为类似土地转让与股权转让交织的复杂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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