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4年7月12日,某实业公司与谢某某签订了《股权及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湖南省某市的11094.8平方米(折16.64亩)土地及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谢某某,转让总价6988万元。合同签订后,谢某某陆续支付土地款4068万元,但股权和土地使用证未过户到谢某某名下。
2014年7月18日,谢某某与冯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谢某某将上述土地的50%股权转让给冯某某,冯某某应付转让款3494万元。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余款待土地使用证办到冯某某名下后付清。合同还约定违约赔偿金最低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冯某某共支付转让款2750万元。
2015年5月,因土地使用权无法直接过户,各方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交易目的。谢某某(代表某实业公司)与冯某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某实业公司50%股份转让给冯某某。同日,某实业公司股东王某某与冯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冯某某以0元受让王某某持有的50%股权。随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谢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股份转让协议》,冯某某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主要争议
- 合同效力问题:冯某某主张涉案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冯某某主张其不构成违约,不应解除合同;谢某某主张冯某某未按约定办理土地过户构成违约,应解除合同。
- 违约责任认定:谢某某主张土地无法过户系政策原因所致,非其过错;冯某某主张谢某某取得50%股权后仍拒付余款构成违约。
- 股权是否应当返还:冯某某主张《股份转让协议》独立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使土地转让合同解除,股权也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