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湖南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事项:委托人就与某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莫路明律师担任一、二审代理律师,主张驳回原告对其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委托背景:本案源于长沙某厂的政策性破产改制。某机械厂于2007年进入破产程序,其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被长沙市人民政府按原用途、性质有偿收回后划转给某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资公司)。某机械厂清算组与某机械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租给某机械公司继续生产经营。
2010年,某国资公司通过拍卖竞得某机械厂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全部资产后,认为《资产租赁合同》已到期,要求某机械公司返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支付资产占用费。某机械公司认为合同未到期,双方产生争议。某国资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某国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国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机械公司继续委托莫路明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