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委托事项:委托人就与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别除权纠纷一案,委托杨跃律师担任一审、二审代理律师,主张确认破产债权金额约9.7亿元,并就该债权金额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委托背景:2014年,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实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约10亿元,以股权和债权方式投资湖南某集团。其中,某银行某分行受托向湖南某集团发放委托贷款约6亿元。后因湖南某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某银行某分行申报破产债权约9.2亿元。湖南某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某银行某分行申报的债权金额及抵押权效力提出异议,经杨跃律师代理,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某银行某分行的诉讼请求。某银行某分行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杨跃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