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 · 代位权

某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保底条款无效后的利益平衡

最高院二审改判,利息标准从贷款利率调整为存款利率,大幅降低委托人资金成本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某证券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事项:就与某商业银行支行及第三人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担任二审代理律师,主张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其不利判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委托背景:某实业公司向某商业银行支行借款8000万元,同时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1亿元委托某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并由某证券公司保证年收益率不低于7.8%(保底条款)。后股市下行,理财资金出现亏损,某实业公司欠银行贷款本息合计约8403万余元。银行以某实业公司怠于向某证券公司主张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一审判决部分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偿还银行8000万元本金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某证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杨跃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 二审

案件性质: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代位权成立要件、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范围)

争议标的:主债权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代位权行使范围及利息计算标准

file-alt 案件情况

合作概况与交易结构:

某实业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000万元。同日,双方与某证券公司签订《阳光理财保协议》,约定由银行为某实业公司与某证券公司之间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担保。某实业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将1亿元委托投资管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证券公司保证年投资收益率达7.8%,不足部分由其补足;某实业公司已付780万元收益系按该保底条款支付。某实业公司欠付借款本息,某证券公司在理财到期后仅归还部分本金,尚欠8000万元本金及相应收益。

主要争议:

委托理财合同性质及保底条款效力:《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年收益率7.8%的保底条款是否因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整体效力如何认定?

代位权是否成立: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但一审法院按代位权审理,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银行是否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

主债权与次债务金额的认定:一审判决以核对无误的主债务金额作为代位权行使范围是否准确?理财亏损如何分担?

利息计算标准与不当得利返还:一审判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某证券公司应付利息是否适当?某实业公司已收取的78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保底条款无效与合同整体无效的穿透论证:在一审已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论证保底条款构成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而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从而重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某证券公司承担过重的资金成本。
  • 代位权案件中的多重法律关系梳理:本案交织借款合同、委托理财合同、质押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如何在代位权框架下准确厘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层法律关系,避免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位。
  • 程序与实体交织的攻击防御策略:上诉人需在一审认定事实基础上,重点指出一审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合同效力认定、利息计算标准以及代位权构成要件的审查方式。
  • 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风险边界界定:"阳光理财保"等产品兼具理财与担保功能,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其风险边界进行合理界定,避免裁判结果不当扩大金融机构责任或引发道德风险。

cogs 代理过程与律师思路

第一阶段:厘清案件事实,构建"三层法律关系"的事实框架

杨跃律师团队对某实业公司—银行、某实业公司—某证券公司、以及银行与某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合同关系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清晰的"资金—合同—担保"链条。区分"借款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的不同功能,明确借款合同体现为还本付息的债权关系,而委托理财合同应以委托人承担投资风险为原则,保底条款改变了合同性质,实为"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安排。

第二阶段:聚焦保底条款效力,推动"合同整体无效"的法律定性

紧扣《证券法》关于"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损失作出承诺"的强制性规定,论证保底条款无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保底条款并非普通违约条款,而是当事人缔约的核心目的条款,其无效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委托理财合同应整体无效。在合同整体无效的框架下,主张某证券公司应返还委托资金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成本,而非按贷款利率承担较重的利息负担。同时,某实业公司已收取的780万元收益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第三阶段:精准攻击一审判决在代位权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在程序层面,指出一审法院超越诉请范围,以代位权进行审理而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存在瑕疵。在实体层面,对代位权构成要件进行逐项分析,强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以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虽然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代位权成立,但对一审在利息计算标准、主债务金额核对方式上的错误进行了纠正。

第四阶段:以"无效合同+不当得利"为框架,重塑利益平衡方案

主张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资金成本,显著降低了某证券公司的利息负担。强调已付收益的不当得利性质,防止某实业公司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仍获得额外收益,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调整。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认定《借款合同》有效;认定《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但其中保底条款无效;判令某证券公司向银行支付8000万元本金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已付780万元收益冲抵;某实业公司在某证券公司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某实业公司责任部分的判项;变更某证券公司责任部分的判项:某证券公司向银行支付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改为按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已付780万元收益予以冲抵;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 显著降低利息负担:利息标准从"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大幅减少了某证券公司应付利息金额
  • 明确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规则:通过认定保底条款核心条款地位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为后续类似"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交易结构提供了重要参考
  • 避免连带责任扩张:在银行主张共同还款的背景下,厘清代位权法律关系,避免了某证券公司被简单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

法律适用与风险防范层面:

  • 明确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的裁判规则:本案裁判明确了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其无效将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 厘清代位权案件中程序与实体的审理边界:强调"不告不理"原则,有助于规范代位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 提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风险边界:"阳光理财保"等产品设计应充分评估保底条款的合规风险,避免因条款无效导致交易结构整体被否定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通过精准把握《证券法》禁止性规定,成功推动最高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并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为类似"保底理财"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规则。
在维持主债权金额与代位权成立的前提下,通过改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实质减轻了委托人资金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客户利益的统一。
对"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交易结构进行穿透式分析,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风险边界界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代位权案件中充分运用程序与实体双重防御策略,既维护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又确保了实体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了解更多胜诉案例

遇到类似纠纷?获取同款解决方案思路

精讼团队拥有丰富的同类纠纷处理经验,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即咨询
arrow-right 点击打开精讼智能助手
robot

精讼智能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