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证券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事项:就与某商业银行支行及第三人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担任二审代理律师,主张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其不利判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委托背景:某实业公司向某商业银行支行借款8000万元,同时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1亿元委托某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并由某证券公司保证年收益率不低于7.8%(保底条款)。后股市下行,理财资金出现亏损,某实业公司欠银行贷款本息合计约8403万余元。银行以某实业公司怠于向某证券公司主张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一审判决部分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偿还银行8000万元本金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某证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杨跃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