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城乡开发建设公司
委托事项:就与某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前期开发合作中的合同纠纷进行二审代理,主张无需支付开发合作金余款及违约金,并争取公平、合法的纠纷解决结果。
委托背景:
委托人与管委会签订系列《土地前期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社会资本方前期垫资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政府方组织拆迁、平整并挂牌出让,双方按约定分享土地出让溢价收益。在合作过程中,围绕资金使用、审计结论、投资回报条款效力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管委会主动起诉,要求支付开发合作金余款及高额违约金。委托人一审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并拟提出三十亿元巨额反诉,后无果而终。一审判决根据一份双方认可的共管账户专项审计报告,部分支持管委会诉求,不仅判决委托人的收益分成条款无效,还判决要求委托人支付合作余款1110.76万元及对应违约金。更重要的是,一审判决认为委托人投入的巨额资金均系其合同义务,无需额外特别查明,这也就意味着变相排除了委托人就项目整体结算另行主张权利的可能。委托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后聘请精讼团队担任二审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