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合作 · 合同纠纷

土地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二审改判逆风翻盘

成功实现二审改判,免付千余万元合作金余款,为项目整体结算保留空间

user 委托情况

委托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城乡开发建设公司

委托事项:就与某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前期开发合作中的合同纠纷进行二审代理,主张无需支付开发合作金余款及违约金,并争取公平、合法的纠纷解决结果。

委托背景:

委托人与管委会签订系列《土地前期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社会资本方前期垫资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政府方组织拆迁、平整并挂牌出让,双方按约定分享土地出让溢价收益。在合作过程中,围绕资金使用、审计结论、投资回报条款效力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管委会主动起诉,要求支付开发合作金余款及高额违约金。委托人一审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并拟提出三十亿元巨额反诉,后无果而终。一审判决根据一份双方认可的共管账户专项审计报告,部分支持管委会诉求,不仅判决委托人的收益分成条款无效,还判决要求委托人支付合作余款1110.76万元及对应违约金。更重要的是,一审判决认为委托人投入的巨额资金均系其合同义务,无需额外特别查明,这也就意味着变相排除了委托人就项目整体结算另行主张权利的可能。委托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后聘请精讼团队担任二审代理律师。

gavel 受理机关

一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 二审

案件性质:合同纠纷(土地前期开发合作及投资回报条款效力、合作金结算、违约责任)

争议标的:开发合作金余款约1110.76万元及对应违约金

file-alt 案件情况

合作概况:双方约定由委托人投入资金,参与某开发区范围内约407.5亩土地的前期开发,并按每亩150万元或230万元的标准测算开发成本;政府方负责征地拆迁、平整和挂牌出让。合同中亦约定土地出让溢价分成、保底回报等内容。其中约定,如委托人名下的某房开公司通过二级市场招拍挂取得合作土地使用权的,溢价分成可在土地出让金缴纳后按照约定比例和价格进行分成返还。

主要争议:

  • 审计报告的属性与效力:双方于2019年就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19年11月30日,双方合作开发资金收付结余为-1110.76万元,即委托人账面仍欠付管委会1110.76万元。委托人回函确认"合作项目"资金往来余额正确,但强调审计仅为阶段性资金对账,未包含共管账户外代付款项、投资回报与违约事项核算等,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结论。
  • 投资回报条款的效力:一审判决认定部分投资回报及土地溢价分成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但未认定合同整体无效。同时,认为委托人就土地开发投入的巨额资金属于应尽的合同义务。导致"投入有效、分成无效"的尴尬局面。
  • 合作金余款是否成立:管委会依据审计报告诉请支付开发合作金余款及违约金;委托人认为审计未全面反映其实际投入,且在投资回报条款无效情形下,再要求补足共管账户资金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 违约责任与损失分担:双方均存在迟延、履约瑕疵等情形,围绕资金占用、招拍挂延期、共管账户使用、额外代付成本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exclamation-triangle 核心难点

  • 专项审计与实质结算的边界:如何界定"阶段性审计"与"最终结算"的关系,是否可直接将共管账户专项审计结论直接认定为委托人欠付的合作金。
  • 投资回报条款无效后的利益平衡:一旦核心收益条款被认定无效,如何避免委托人一方"仅有付出、没有回报",另一方"长期占用资金、无需对价"的明显权利义务失衡局面。
  • 共管账户内与账外资金的统筹:委托人在共管账户之外存在大量代付工程款、拆迁补偿、利息支付等支出,是否应在结算中一体考量,而非仅依据共管账户资金往来确定双方结算金额。
  • 行政政策变动与履约影响:征地补偿标准上调、政策性因素导致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出现较大增加,如何在责任划分与费用承担上进行合理分配。

cogs 代理过程

第一阶段:厘清审计边界,系统梳理事实与证据

精讼团队对专项审计报告的范围、依据与用途进行精准解读,区分"资金往来对账"与"项目整体结算"的不同属性。围绕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系统梳理共管账户内资金往来、委托人账外代付款项、已出让土地结算情况、未出让土地投入等关键事实,形成结构化事实清单并向二审法院进行提交。对双方往来文件(审计报告、告知函、复函、会议纪要、承诺函等)进行时间轴与效力层级分析,为后续庭审论证奠定事实基础。

第二阶段:聚焦法律定性,构建"效力+公平"双线论证

针对投资回报及溢价分成条款无效后的后果提出需重新平衡考虑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诉讼主张。

精讼团队经分析研判,针对土地出让金溢价部分分成返还给开发公司的条款,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最高院、湖南省高院均倾向判决认定该类条款因违反土地管理和预算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而无效。在价格/收益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审计余额再要求继续补足资金,否则形成"价格约定无效—支付义务仍在"的矛盾状态。该案应统筹考虑委托人已大量垫资、管委会已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实际情况,避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强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整理的合法性以及应获合理对价的政策背景,论证在无效条款被剔除后,应依据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已履行部分的返还与补偿问题。

第三阶段:程序与实体并重,分层推进二审庭审

在程序层面,指出一审以阶段性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未对账外代付实质查明的事实认定不足,请求二审予以纠正。在实体层面,围绕"审计并非最终结算—投资回报条款无效—双方均有违约情形—权利义务需重新平衡"的主线,系统阐述无需支付余款及违约金,且需要对双方权利义务、结算做相应平衡处理。对管委会提出的各项诉讼意见(征拆成本上升、某地块欠付款、某地块逾期付款损失等)进行逐项回应,区分本案适宜处理与另案处理的界限,避免程序与风险过度叠加。

balance-scale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解除双方合同除部分无效条款外的有效部分
  • 判令委托人向管委会支付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合作金余款1110.7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 驳回管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维持关于解除合同的判项
  • ✓ 撤销关于支付开发合作金余款及违约金的判项
  • ✓ 驳回管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check-circle 客户价值

结果层面:

成功实现对一审判决关键判项的改判,委托人无需支付约1110.76万元合作金余款及对应违约金,避免了持续累积的资金负担与信用风险。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二审判决认定"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整理需要支付对价,即政府应当支付投资回报……在认定土地溢价款返还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还要求某公司支付合作资金到共管账户,打破了双方对合作合同的整体安排,不利于平衡保护双方利益……管委会依据《专项审计报告》,认定某公司没有足额投资,仅仅是账面资金,而没有考虑账外某公司的实际投入,该《专项审计报告》不应作为处理本案民事纠纷的依据",委托人得以在诉讼之外,有望就项目一级开发所投入的巨额工程款、拆迁补偿款、利息支出等"账外实际投入",与管委会重新回到谈判桌进行项目整体结算,真正实现了从"被动应诉"到"主动清算"的战略突围。

制度与风控层面:

  • 厘清"专项审计报告 vs 最终结算"的适用边界,为类似合作项目在审计结论使用、结算机制设计方面提供实务参照。
  • 明确"土地出让溢价分成条款无效后,应基于公平原则统筹处理已投入资金与已出让土地收益"的裁判思路,对同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合作模式优化层面:

案件经验可为政企合作、社会资本参与一级开发项目在条款设计、风险隔离、资金监管与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提供优化建议,有助于提高项目履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本案已脱敏,案件结果仅针对特定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

案件亮点

在投资回报条款被认定无效后,成功通过二审改判驳回对方合作金余款及违约金请求,实现委托人核心利益逆转
明确"阶段性审计≠最终结算"的裁判观点,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审计结论的合理使用提供边界与范例
以公平原则统筹"无效条款—已投入资金—已出让土地收益"的关系,推动形成兼顾公共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的裁判思路
为政企合作、一级开发模式下的合同设计与争议解决提供可落地的风险控制与机制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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